必一运动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必一运动官方网站,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涉案期间,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科技)为如意集团控股股东;邱亚夫为如意集团和如意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为山东如意时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时尚)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意科技、如意时尚是如意集团的关联人。
2019年1月至6月,如意集团通过虚构与裕龙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裕龙东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及张家港保税区晟晖广和毛棉有限公司采购业务并向上述三家公司预付货款的方式,累计将59,400万元最终划转至如意科技银行账户。上述如意科技对如意集团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所涉金额占最近一期(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77%,占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21.46%、21.41%。截至2021年4月29日,如意科技已向如意集团归还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
2019年10月至11月,如意集团累计向如意科技指定的如意时尚账户支付109,855万元,用于收购如意科技控制的银川维信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维信基金)86,500万元合伙企业份额。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所涉金额占如意集团最近一期(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0.27%,占2019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39.59%。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二十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0.1.1条、第10.2.4条的规定,如意集团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但未及时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意集团应当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必一运动官方网站、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应当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将上述收购维信基金份额事项披露为关联交易,但未予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资金支付凭证、如意集团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如意集团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和披露的定期报告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王琳瑛以在会议召开前把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表决票、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的签字页发给公司的方式,参加如意集团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未及时发现董事会实际审议内容与自己事先审议议案内容不一致。
时任监事李泉林以在会议召开前把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表决票、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的签字页发给公司的方式,参加如意集团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未及时发现监事会实际审议内容与自己事先审议议案内容不一致。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如意集团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王琳瑛、李泉林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琳瑛、李泉林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二人于2020年5月27日上午9:16向如意集团发送表决票等相关文件系正常合理的通讯表决,通过非现场方式参加该次董事会、监事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情形。二人不可能预见如意集团故意更换议案,也未提前收到书面变更、取消议案的通知。王琳瑛于5月27日下午4:36收到变更后的议案,李泉林至今未收到变更后的议案。二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不能事后据此认定二人未恰当履职。二是二人从未对如意集团2020年5月27日董事会和监事会上临时更换的议案进行表决,如意集团系盗用二人签名,二人不构成“直接责任”。更换后的议案不仅审计意见有较大变化,还增加《董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已发生根本性和实质性的变化。如意集团明知二人不会对更换后的议案表决同意,故盗用二人签名。三是二人未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且没有过错。二人已认真履行董监事职责,审议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议案,并通过通讯表决方式发表意见;发现如意集团未如实披露表决意见后,二人已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致电询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山东省分公司向如意集团发出谴责函、东方资产在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表决反对《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等。东方资产不参与如意集团的日常经营管理,二人是外部董监事,未参与任何违规行为的决策。王琳瑛还提出罚款金额较大,无力承担。四是本案已过追责时效必一运动官方网站。综上,二人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法定的保证责任。现有证据表明二人以在会议召开前发送表决票等文件的方式参会。如意集团披露相关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后,二人采取的措施亦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二是我局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履职条件、主观过错及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当事人最低处罚,经济困难不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理由。三是2020年6月7日,我局向如意集团出具监督检查通知书,对当事人的处罚未超过2年的行政处罚时效。综上,我局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个别意见予以采纳,但不影响本案的认定,当事人提出的不予处罚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琳瑛、李泉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联行号: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